| 龙从斌贩卖毒品案 |
| 副标题: |
 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8-11 3:24:34 |
|
|
|
|
|
|
|
此案的突出特点是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,又犯贩卖毒品罪,系毒品再犯,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龙从斌的死刑判决。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:龙从斌,男,汉族, 1976年10月3日出生,贵州省织金县人。1999年4月,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:被告人龙从斌曾因贩卖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2003年12月刑满释放。2006年3月,龙从斌打电话与陈永鸿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联系购买海洛因。同月12日,陈永鸿电话通知龙从斌验货。当晚,龙从斌从贵阳市到织金县城陈永鸿的住地检验毒品质量后,二人约定以每克550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。次日15时许,陈永鸿携带海洛因和龙从斌来到贵阳市龙从斌的租住房内进行交易。在交易过程中,由王倩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准备毒资,何明惠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提供称量工具。毒品交易完成后,龙从斌、陈永鸿、王倩、何明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,当场查获海洛因297克、毒资人民币15.5万元。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从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龙从斌提出上诉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,被告人龙从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龙从斌贩卖海洛因数量大,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,又犯贩卖毒品罪,系毒品再犯,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据此,依法核准了对龙从斌的死刑判决。
|
|
|
|
 |
|
|
| 文章录入:风度 责任编辑:风度 |
上一篇文章: 张洪安走私毒品案 下一篇文章: 郭世臣贩卖、运输毒品案 |
|
| 【字体:小 大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